更应重视“职场碰瓷”背后的用工不规范
李某于2016年下半年以来,在每次离职后(入职时间最长3个月,最短2天)都向用人单位提出高额的经济补偿金等,仅在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案件就有22件,另有诉讼案件4件。日前,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联合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湖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共同出台《关于建立“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的实施意见》,并发布全国首个“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李某成为第一个纳入名录的劳动者。(5月15日《工人日报》)
所谓“职场碰瓷”,指一批专钻企业劳动管理漏洞的职场“碰瓷人”,采取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伪造个人签名等一系列不诚信行为,意图通过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法院起诉的方式,获得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职场碰瓷”不仅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扰乱和谐的劳动关系,也容易造成劳动仲裁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破坏营商环境,对其果断予以惩治,实乃题中之义。
此举既有利于规制权利的滥用,平等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在当前疫情环境下,浙江湖州对“职场碰瓷”说不,不论是对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还是稳定就业,都有着正逢其时的积极意义。
利之所在,人争趋之。一些不劳而获之辈热衷于“职场碰瓷”,冲着的无非是一个“利”字,而法律更多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设计,则又让这种不诚信的逐利行为有机可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签合同的,需要承担二倍的工资赔付,这无疑让一些人看到了利益的空间。出于保护劳动权益和减轻劳动者维权成本之目的,目前劳动仲裁已取消了收费,即使诉诸法律提起诉讼,法院也只是象征性地收取5元或10元不等的诉讼费,“职场碰瓷”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加之不少行政执法和仲裁司法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往往出于定分止争的考量,更多对劳动者予以倾斜性保护,无形中诱发了不诚信者的群起效仿,以致“职场碰瓷”形成了完整的灰色利益链。
法律更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向也好,仲裁司法成本的忽略不计也罢,虽然这些因素表面上直接催生了“职场碰瓷”行为的多发,但完全归咎于这些因素,并借此取消法律关于未签合同用人单位需承担二倍工资或高额补偿金的规定,以及大幅提高仲裁和诉讼费用,无疑是因噎废食。众所周知,法律之所以要加重企业未签合同的经济赔付责任,以及仲裁司法为劳动者降低维权成本,都是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在劳动者维权难、企业侵犯员工劳动权益时有发生的现实语境下,取消企业不签合同的法律责任和提高仲裁司法费用,必然会殃及无辜,着实不可取。
实际上,正如“苍蝇不叮无缝蛋”的俗理一样,“职场碰瓷”行为的多发,深层症结还在于企业用工的不规范。现实中,不少企业出于用工成本最小化的利益考量,对执行劳动合同法心存侥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刻意打“擦边球”,造成用工的不规范,不但给自身僭越法律红线埋下了隐患,也让不诚信者有机可乘。
故此,在惩治“职场碰瓷”不法行为的同时,更应重视其背后存在的企业用工不规范问题,才能对这种不法行为的治理实现标本兼治。这既要求企业主动强化自律,自觉扛起依法规范用工的责任大旗,又要求监管部门和仲裁司法机关对企业不规范用工的行为依法严惩,倒逼企业规范用工。如此双管齐下,再辅以专项治理,“职场碰瓷”者才能真正无隙可乘,让其在严密法网和规范用工的双重约束下,最终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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