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正确的认定
劳动者参加工作时用工企业给劳动者订了一份《车辆承包合同》,但事实上并没有进行承包,而是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工作。(企业按月发给劳动者工资,没有承包的实质)也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
随后双方发生争议,用工企业认为“承包合同”就是劳动合同。 劳动者认为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此合同既不是有效的承包合同也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官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按事实劳动关系下达判决。而法官在判决时以此“承包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属性为由,按有效的劳动合同下达判决,请问这样的判决是否违背《劳动合法》立法宗旨?
综上请问法律专家法官的这种判决结果是否属明知故犯,枉法判决?劳动者申诉可否胜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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