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运输合同模板八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运输合同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运输合同 篇1挖运平土方工程协议
甲方(发包方):
乙方(运输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在工程承包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在自愿,平等互利和公平合理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下,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希望甲乙双方互相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 工程地点:珠海市高栏港
二、 工程范围:挖、运、卸土石头方
三、 工程数量:约一千万方,工期暂定壹年
四、 工程运距及单价:从挖至运输卸泥尾范围内为4公里以内。乙方以每车方计算挖掘及运输价格,税后价人民币 7.8 元方计费向甲方结算运费,甲方确保乙方车队行驶畅通公路,超合同行驶4公里数后,当运输路线行驶超0.5公里即按平均车方运输价格计算加收运费,单运价随着场内价格上浮作相应上浮。
第二条 工程期限
根据双方协商乙方看场地认可情况下签订合同后由甲方开出进场作业通知书之日起乙方三至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好作业运输工具及挖掘工具,以乙方进场开工日为准365个晴天可开工工作日完成工程,若发生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时,工期则顺延。
第三条 工程款结算办法及支付方式
1、 机械进场费,乙方负责组织挖机,,车辆等机械到场时,甲方负责预支付拖机费用每
台挖机拖机约为1000~1500元,车辆每台为500元。
2、 乙方每天上午10点前向甲方交运输结算单一次,每次凭甲方提供使用的泥头泥尾有
效签字卡或IC卡为结算依据,甲方按乙方各车装载量的实际装车数与运距单价结合进行100%的结算,甲方以10天为期每天每车扣运输款 200 元直到扣满 20xx 元一台车做合同保同证金,合同期满全额退还。
3、 结算时间为每天一结进行结算,甲方按乙方提供的银行的账号以转账形式或现金方
式进行支付给乙方,如甲方没有按时付款给乙方,乙方有权单方面停工,向甲方追讨工程款,并可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付清所欠工程款,并追究甲方赔偿乙方的每台挖土机每天1000人民币,每台运输车每天误工费500元直到甲方付清工程款为止。
4、 乙方车辆在甲方规定的路线内不违规行驶被交警、路政扣车,甲方应在二十四小时
把车拿回给乙方使用,否则,应每天补偿被扣车辆5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委派的代表行驶甲方的权利,负责与乙方进行协调沟通并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工
程相关资料给乙方备份。
2、甲方负责办理进场开工证及乙方挖、运车辆的油料供给(结算后扣回油费),派监
理公司人员直接现场监督、质量检查,配合协调乙方拖工队在工程实施期间发生的
各种情况现场与乙方人员沟通及时处理。
3、甲方负责和及时组织对乙方工程运输量,工程量进行验收确认办理结算手续,如甲
方没有按合理的工程运输量供乙方运输,甲方必须全额支会乙方所有工程工作车辆调度产生的费用。
4、甲方应按约定期限及时支付工程结算款。
5、甲方负责理顺周边关系并保证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开工每天达21个小时,如运政,
交警,市政,环保,林业,村委,居委,国土,城管,确保道路畅通,在乙方车辆不违规的情况下发生的责任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在5天内组织有效证件的15-50辆以上泥头车自泻运输车进场,车箱容达(20方车),车况好,挖土勾机按乙方车车辆数量自行控制工程场地实际需求配合施工,并备份机械设备表及运输车辆三证复印件给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审核备案,并根据工期合理调配车辆和勾机。
2、乙方服从甲方生产安排,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3、乙方自行生产人员安排并自行生产管理,食宿自理。
4、乙方负责对员工(包括司机)进行施工安全技术和文明施工的教育,与村民发生纠纷时第一时间报知甲方协调处理。
(1)、执行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现行生产文明施工,严评标准,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
(2)、乙方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及现行管理法规,严格按照安全规范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安全检查,人员依法施工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对其在现场的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监督。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要确保人员及财产安全。乙方必须如期完成工程,如不是在甲方原因未经甲方同意中途不得擅自调离机械离场或退场,甲方有权拒付相应的未结工程款项。
(4)、乙方车队住宿地方由甲方免费提供,产生的水电费用、伙食、管理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第五条 本协议书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六条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出双方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至双方严
格遵守执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身份证: 身份证:
日期: 日期:
运输合同 篇2甲方:
乙方:
甲方因配送需要,委托乙方运输货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双方就运输业务进行友好协商,并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的名称:豆粕、菜粕、棕榈等原材料
第二条货物的数量:甲方厂内地磅验收的实际数量为准,以港口过磅数为参考。
第三条合同期限:自20__年6月1日起至20__年12月31日止。
第四条货物运费价格:
第五条结算方式:
1、运费结算,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运输回单交予甲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乙方须开具正规的运输发票。
2、甲方在收到运输发票后立即付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委托的司机在运输过程中盗卖甲方货物,或在甲方原料中掺水、掺沙等致使甲方原料产生质量问题,被甲方证实的,除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外 ……此处隐藏10622个字……安全性是运输行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运输合同立法的基本原则。安全运输就是承运人要确保被运输的旅客和货物以及所使用的运输设备完好无损。有关法律都有专门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
3.承运人应当将旅客、货物运到约定的地点。正如前面所述,运输合同实质上是旅客或者货物从一个地点到另一个地点的位移,旅客或者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希望承运人把旅客
或者货物运到约定地点。如果承运人不按合同约定的地点运输,将旅客或者货物错运到另一个地点,如运输合同中约定承运人应当将旅客或者货物运到上海,承运人却将旅客或者货物运到了南京,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释义】本条是对承运人按照约定或者通常运输路线进行运输的规定。
运输合同是从起运地点到目的地的位移,所以承运人运输时都要按照一定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在运输中,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路线进行运输,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承运人应当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不得无故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之所以要规定承运人要按照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1.承运人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可以规避一些危险。我们知道通常的运输路线一般都是经过多次运输行为的检验,并被证明是很安全的,如果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就有可能给运输活动带来危险,对于旅客或者货物带来危害。例如在民用航空运输中,航空运输路线一般都是经过精心测航的,选择的路线一般都是比较安全的(例如少风暴的发生、少强气流的出现等恶劣天气出现),在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中,通常的运输一般还要经过航线所经国家的特别准许,如果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运输,就有可能对旅客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2.一般来说,承运人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还有可能造成运输迟延,而运输迟延可能对旅客或者托运人精神上、物质上造成损害。
在有的情况下,承运人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运输,进行合理的绕行也是准许的,一般不按违约处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运输合同中列明的一些具体的事由出现而发生的绕行。例如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出现风暴的情况下,航空承运人可以绕行。
(2)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承运人也可以绕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3.在运输中遇到危险,为了运输工具、旅客或者货物的安全,承运人也可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可以进行绕行。即使这种危险是运输前承运人没有做到谨慎处理使运输工具处于适运的状态所致,承运人运输必须绕行,这种绕行也是合理的。
4.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运人不能按照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的,承运人也可以合理绕行。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释义】本条是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规定。
支付票款或者运费是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主要的义务。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支付票款的义务一般是在购买旅客运输票证时履行,旅客没有支付票款一般是不能取得运输票证的。如由收货人支付运费应当在运输单证上载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托运人应
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如果在运输单证中没有载明应由收货人支付运费,收货人一般可以拒绝支付运费。按运费的支付时间可以分为“运费预付”和“运费到付”两种。“运费预付”是指承运人在签发单据之前就已经收到运费。这种支付方式是受承运人欢迎的,因为他们无需承担运费的风险,但不可抗力灭失的除外,“运费到付”就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才能收到运费。这种支付方式对于承运人来讲,承担的风险比较大,但是这种支付方式在运输中时常出现,例如海上的国际货物运输中,在FOB价格条件下,买方才是真正的托运人,所以就有可能采用运费到付的方式,但此时,应当在运输单证中注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
本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有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的义务,同时也规定,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合理路线运输而增加票款或者运费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费。在日常的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常常出现这样一些情况,承运人不按照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运输路线或者合理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向旅客要求增加票款,向货物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要求增加运费。承运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照约定的路线或者合理的路线进行运输,是其自己的过错,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费。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所作的规定。
旅客运输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其订立和成立与其他民事合同的订立和成立有相同的地方,但是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和成立时间上也有其特殊的地方。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合同行为主体方面来看,在旅客运输合同中,运输部门一般具有独占的地位,制作并发布标准合同,其相对人是社会中不特定的大众,任何人都可以按这些企业发布的标准合同确立合同关系。但是旅客运输领域中还有一个特殊情况的存在,即旅客运输供求关系所造成的运力与运量的矛盾总是存在的。在运力大于运量的情况下,承运人不应拒绝也不会拒绝旅客。如果在运力小于运量的情况下,承运人就可能满足不了所有旅客的要求。在实践中,如铁路客运中,往往在售票窗口告示某车次的可售票的数量;班轮客运中承运人在营业地或者报纸上公告航次和舱位数量,承运人在此运量的范围内才受拘束。
2.从运输合同的内容来看,承运人所制作公布的客票、价目表和班次时刻表等间接或者直接地构成合同内容,但是否构成合同的内容,是以合同是否成立为界限,在旅客购票以前,即合同成立以前,这些内容的性质仅在于说明承运人的运输能力、运输安排、价格等实际情况,对承运人法定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行为能力的公示,此时上述内容还不构成具体运输合同的内容,只有在旅客向承运人交付票款,取得客票后,合同才成立,上述内容也才成为运输合同的内容。
3.旅客运输合同一般在旅客取得客票时,合同成立。在旅客运输合同中,一般合同一成立,旅客就已履行了其主要的义务,即支付票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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