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包地权属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政府:
根据副市长的指示精神,以及7月8日会议对海南安信盛华实业有限公司承包林地调查的工作安排,我委派员对该公司承包林地的权属性质等情况,采取查阅档案材料、实地访问等办法,进行了深入调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林地所有权问题
据调查,海南安信盛华实业有限公司所承包的林地,其所有权应属国家,理由为:(一)该公司所承包的林地,在1983年已经原儋县人民政府规划作为国有封山育林区后(属国有封山育林区第14号林班的部分林地,第14号林班林地的总面积为12480亩),1990年10月核发了《林权证》。该《林权证》将林地的所有权确定属国家;(二)2004年9月28日,原儋州市林业局在经市政府及省林业局批准后,与海南安信盛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将位于兰洋镇番加乡坡春岭5637.5亩林地,发包给该公司用于经营种植珍贵树木,核发了《林权证》(证号分别为:儋林证字(2005)第767号、768号、769号、770号)。这批《林权证》也将林地所有权确定属国家;(三)2005年前,该公司所承包的全部林地为原始次生(天然)林地,周边村庄的群众从来没有到过该林地上种植农(林)作物;2006年后,林地周边的坡村村群众和海南豪远黑熊养殖有限公司(何猪村将林地发包此公司),才到该林地的南面和西面种植橡胶林,面积约1474亩。
由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4号)第四条“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认为海南安信盛华实业有限公司所承包的林地的所有权属国家。
二、林地使用权问题
海南安信盛华实业有限公司所承包的林地,其使用权
应属该公司,理由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五条第一款“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规定,原儋州市林业局经市政府及省林业局批准后,与海南安信盛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将位于兰洋镇番加乡坡春岭5637.5亩林地,发包给该公司用于经营种植珍贵树木,并核发了《林权证》(证号分别为:儋林证字(2005)第767号、768号、769号、770号)。原儋州市林业局将林地发包给海南安信盛华实业有限公司,其程序是合法的,也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我委认为海南安信盛华实业有限公司所承包的林地的使用权属该公司。
三、意见和建议
为了确保国有林地财产不受侵害,维护海南安信盛华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国有林地的合法权益,促进儋州经济发展,构建和谐儋州,我委的意见和建议是:
(一)建议市政府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依法按程序撤消涉及海南安信盛华实业有限公司所承包的林地,给农村所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部分权益,包括国土部门给农村所核办的集体土地权属证书,以及原儋州市林业局给海南豪远黑熊养殖有限公司核办的林权证书(证号为:儋林证字[2008]号2230号)。
(二)成立专项工作组,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农委、兰洋镇等相关部门进驻当地,就海南安信盛华实业有限公司林地被群众占用的问题,逐一解决。
(三)由市政府牵头,调解原儋州市林业局重复发包林地问题,解决海南安信盛华实业有限公司与金华林业有限公司用地问题。
(四)由市农委、兰洋镇共同开展宣传工作,教育当地群众,维护国有林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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