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局森林草原防火处行文工作及防火处公章管理制度
(2021年6月拟定实施)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森林草原防火处公文形式、格式及处理相关程序,建立公文处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度,提升处室人员办公能力及办文水平,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行文主要以省林业局、局办公室名义发文为主,森林草原防火处不得对外和对下行文。以省林业局和局办公室名义行文按照贵州省林业局发文相关审核程序办理,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等以由局办公室核定,为便于工作需要,防火处工作提示和告知函件可加盖处公章下发林业系统和局直属有关单位。
(一)省林业局、局办公室名义行文流程:处工作人员拟写公文(使用文号的公文需上年度提前向局办公室上报文号需求,因其他临时工作需报送国家林业草原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除外)--处长及业务负责人审核稿件--提交局办公室主任核定--局领导审批(报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需局主要领导批准)--局办公室套红盖章--处行文工作人员将制作好的文件推送收文单位。
(二)省林业局名义的便签便函行文流程:处工作人员拟写公文--处长及业务负责人审核稿件--分管防火处局领导签批--办公室加盖公章--处行文工作人员将制作好的文件推送收文单位。
(三)防火处便签便函行文流程:处工作人员拟写公文--处长及业务负责人审核签批--登记加盖处公章--处行文工作人员将制作好的文件推送收文单位。
第三条公文用纸及版面,用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左侧装订。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正文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字。
第四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及局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结合防火处工作职责、职能主要拟定以下公文:
(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二)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三)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四)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五)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六)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七)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第五条行文格式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第六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单位)。
第七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八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行政主管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征求相关单位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防火处负责人负责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九条公文文稿签发前,由处领导把关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行政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处室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行业行政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处室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或人员)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或人员)。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人员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人员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发文办理主要注意事项:
(一)复核。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由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局办审批,需作实质性修改的,由拟定人员退回后进行修改。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无特殊情况需通过贵州省政务内网推送和下发)。
第十三条 涉密公文由处室机要专职收发人员进行传递、保存、阅办,需要其他人员办理的,借阅后要及时归还。
第十四条 处室拟办所有公文,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
第十五条防火处公章管理、使用。
(一)公章严格实行专人管理,保管人因公出差或休假期间,由处长指定其他人员负责管理。
(二)使用公章需填写印章使用申请或说明,经处长签字审批后方能加盖处室印章,处长出差期间委托其他处领导审批。
(三)加盖处室印章建立登记使用台账,使用前按照防火处印章使用登记表如实、详细填写。
第十六条本制度在森林草原防火处内印发,处室人员严格执行,具体工作由森林草原防火处处长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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