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成效应当肯定,但也不能回避存在的问题。如果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本身上分析一下,大致有这几个:一是整体的合力没有真正地充分发挥,还有较明显的份内外之分及其界线;二是制度建设上的滞后性比较常见,没有及时很好地修改完善;三是执行廉政规章制度有折扣,缺乏一定的思想意识和主观执行的能动性;四是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太注重其主观上的改良和其客观上影响,纪律处分的严肃性没能很好地凸现。这些问题不是我们镇的特产,其他地区也同样存在,具有普遍性。
我们不能沿着“有罪推理”或“有恶推理”的思路,把上述热点问题作一个全称的肯定判断,就是说凡是我镇群众谈论的热点问题必定有腐败行为,因为这不符合辩证法及其逻辑思维。我们也不可能采取强硬的措施,永远使这些热点问题在我镇成为事实,因为这做不到,如果做到了,必定严重影响腾飞中的石湖荡发展,并可能成为历史笑话。我们只能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
1、切实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实行“阳光”操作。我们不是怕上述热点问题可能在镇成为腐败事实吗,那么最有效地办法就是切实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如民主集中制,议事规则,竞争规则,干部任用条例,财经纪律等等,都可以有章可依,不适应的规章制度也可以修改完善后执行。如果仍有余悸的话,还可以通过镇简报、有关会议、政务触摸屏等予以及时公开,做到透明无遮盖,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摊晒在阳光下。阳光是防止霉烂最廉价、最简单、最有效的办法,是千百年来的信条。
2、切实增大组织处理力度,实行“奖惩”并举。我们现在的有些党员干部之所以作风和形象不那么正直,除了其自身的素质外,主要原因是组织处理太宽松了,使其不长记性,任其发展,很难保证其不腐败。什么是组织处理?简单地说,就是根据实际表现对党员干部实行奖励处罚,可体现在职务、报酬、名誉等方面,可采取谈心、表彰、通报等方法。我们觉得把许多组织处理的“武器”放进了“南山兵库”,我们又感到只重奖励不讲处罚。假如我们确实重视和使用组织处理,肯定能及时弥补小的漏洞,杜绝大的漏洞。
3、切实查处违纪违法事件,实行“责任”追究。我们认为,严格查处违纪违法人和事,是加强干部廉洁自律、防止腐败最强硬之举,而且最具有教育和威慑作用。同时还认为,在查处上还是不够严,特别是在处分上。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在有的时候讨论决定比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来得管用,在处理上往往被宜宽不宜紧所左右;二是太就事论事,往往处分一个,逃过几个,在无意中增强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难以发挥真正的抑制作用。所以,为了加强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在查处违纪违法上,一定要严,一定要坚持除了严还是严的理念,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在此基础上,要真正配套实施责任追究制,确实改变一人担责任,其余皆释然,或者人人有责任,人人不负责任的现象。同时,一定要追究违纪违法者的庇护人、同路人和打招呼人,否则难以营造严字当头的氛围。
对策与措施的成效大小,取决于领导干部的自觉执行度、组织处理的严肃度和违纪查处的坚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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