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学期绩效考核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 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基数
用于本季学期绩效考核分配的基数为各单位秋季学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总量的形成标准暂按原标准执行。
二、有关人员的考核
除正常参加考核的人员外,其他人员的考核意见如下:
1、市直学校、镇(办)中心学校校长:义务教育学校由市教育局分类考核并统筹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非义务教育学校由市教育局分类考核并出具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通知单;
2、镇(办)所属学校校长:由各中心学校组织考核并统筹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资料报局备案;
3、借调、借用到市教育局工作的:由教育局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反馈给工资发放学校;
4、经市局同意的教育系统内借调人员:由现工作学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反馈给工资发放学校;
5、经市局同意借用到市直部门或镇(办)政府的人员:由工作关系所在学校按原职称(级)作为在岗人员进行考核;
6、支教(含由强校到弱校的)教师:由现工作学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反馈给工资发放学校;市直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的按鄂人社发[2015]33号文件精神给予适当交通补贴;
7、启明星教师:由现工作学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反馈给工资发放学校;
以上第3—7类人员,现学校(单位)考核结果反馈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一般由工资关系所在学校取本校平均分作为其绩效考核得分,并计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
8、关于今年的调动人员(以市教育局介绍信和调令为准):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组织考核,并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9、新机制教师:与学校其他人员同等考核并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鄂教人[2015]6号文件精神,新机制教师与其他教师同等管理,今后不再分类通知;
10、擅自离岗(含未经市教育局允许到市内其他学校任教的)人员:各地各校不作为考核对象。
三、考核与报批的有关要求
1、为保证考核结果公平、公正、公开,各地各校必须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内容要量化,严格按教代会通过的考核方案组织考核,考核结果要分别与教职工本人见面并公示。
2、各镇(办)中心学校及所属学校人员的考核由各中心学校负责,中心学校校长审批签字后报人事科备案;市直初中、小学的考核由各校组织,考核结果报市局人事科审核后,由局领导审批。
3、上报材料:各地各校上报《绩效考核方案》、《考核结果》、《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明细》各两份,局人事科与核算中心各一套;上报材料需各校负责人签字,《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明细》需本校教代会2/3以上成员签字。
4、上报时间:请各校2016年元月24日以前完成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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